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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文件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時,要重復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票類等資產的種類及其比例范圍內將資產

【熱門】國務院印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實現有價值的附加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資金、國有資本轉換、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法籌集的資金組成。

第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于補充、調整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

第四條國家根據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狀況明確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和錄用方案由國務院明確。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方法,經國務院批準實施。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必須慎重穩健地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國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時,必須重復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票類等資產的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必須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明確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風險判斷,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必須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方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中識別、測量、判斷、監視和應對風險,比較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風險。 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方法必須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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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必須依法制定會計方法,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報告審查批準。

第八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并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投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者、管理者。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要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大體選擇錄用投資管理者、管理者,發表選擇錄用新聞,組織專家審查,進行集體討論決定,發表選擇錄用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必須制定投資管理者、管理者的選擇錄用方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招聘的投資管理者、管理者分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管理合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領域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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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必須制定投資管理者、管理者的評價方法,根據評價方法評價投資管理者的投資、管理者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作為是否繼續采用評價結果的依據。

第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者履行下列職責。

(一)使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

(二)依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者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管理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者的投資指令,及時進行清算、移交

(三)按照規定和管理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者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報告管理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必須獨立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者、管理者的固有財產,獨立于投資管理者的投資和管理者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者、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與其他財產投資、保管相混淆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而獲得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消息,利用該消息從事或明示、含蓄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違規投資經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發現有問題的,屬于必須依法解決的該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領域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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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領域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監督投資管理者的投資、管理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保管情況。 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解決,立即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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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對境外投資管理者、管理者的監督,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領域監督管理機構與投資管理者、管理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審計局必須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 審計結果應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法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必須通過其官網、全國規模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國內投資管理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領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到100萬元的,對合并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暫時停止或者取消相關工作資格,合并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犯罪的構成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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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國家職工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務、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經營社會保險基金。 受托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依照國務院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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