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重磅! 深圳個人破產條例要來了! 借款五十萬以上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債務人不得擔任董鑒高
資料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6月2日,21世紀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就《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我國第一個就個人破產征求意見的地方。
《征求意見稿》分為13章,包括總則、申請和受理、管理者、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150條。
迄今發表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確定深圳可以根據授權靈活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該《征求意見稿》指出,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破產清算的申請。
圖像來源/深圳人民代表大會網
五十萬元以上可以申請破產清算
關于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
住在深圳經濟特區,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三年的自然人,在資產不足以通過生產經營、生活費清算所有債務或明顯償還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根據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和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實務委員會在起草意見證明書中表示,本條的規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僅限于生產經營和生活費導致資金不賠償債務或明顯償還能力不足的情況,因違法經營或過度支出而無法償還債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深圳是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遠遠超過戶籍人口。 作為特區立法,必須把滿足一定條件的實際居住人口納入適用范圍。 即個人參加社會保險已經三年了,對特區經濟的迅速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與之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新聞基本完善。 因此,條例適用于“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加入深圳社會保險連續三年的自然人”。
三是夫妻共同破產的適用。 考慮到夫婦共同財產的密切相關性,例如,夫婦中一方在深圳辦理個人破產手續,其配偶也申請個人破產的,可以合并審理,另一方不要求滿足居住地和社會保險的繳納條件。
關于債權人誰有權申請個人破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工委員會說,這是調查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關注的問題。
現在世界各國通常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但有些國家規定了債權人持有的債權額,以防止微型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
深圳經濟特區應當試行個人破產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觸,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通過限定持有債權額的方法,防止破產程序被濫用。
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關于不惡意逃避債務,《征求意見稿》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避免惡意逃避債務。
對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以防止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為目的,規定了不免除債務、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間、取消免責等制度。
第二,嚴格限制債務免除的條件。 也就是說,只有債務人忠實申報財產,按照誠實信用大體上積極交付財產,協助處分,履行義務,遵守相關行為的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三是將債務人債務免除和解除相關行為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期限屆滿而不是破產宣言的情況,設置了相對較長的免責期限的情況。
四、債務人規定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的利益的,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受到費用、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多方面相關行為的限制。 個人破產的相關情況可以立即推送公共信用新聞系統,有關機構、個人可以依法查詢錄用。
五、建立償還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即債務人在免責調查期間自主償還剩余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免責調查期間,解除相關行為的限制(《意見征稿》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
圖像源/圖蟲的想法
債務人不得擔任董鑒高
關于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的相關行為限制及權利恢復,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務委員會表示,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相關行為限制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世界各國破產法都有相關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從費用限制行為和職業資格限制兩方面限制債務人的相關行為。
關于限制費用的行為,首先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費用的一些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狀況進行調整。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到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企業、非上市公共企業及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及上級管理者的職務,禁止法律、行政法規 應對債務人失權的是權利恢復。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免責調查期滿,破產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 人民法院根據破產人的申請和管理者的報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債務,作出解除對破產人的行為限制的決定。
個人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和重整兩個手續。 與公司破產法規定的公司破產程序相比,《征求意見稿》設計的個人破產程序主要如下
一是給予債務人程序選擇權,債務人既可以申請破產清算程序,也可以申請重整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后,在宣布破產前,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征求意見稿》第13條,第88條)。
二是為重整計劃草案設定法定標準。 包括償還期限在3年以下,且1次償還間隔在3個月以下等。 另外,為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債權人自己規定放棄其權利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意見征稿》第98條)。
另外,特區立法考慮到難以詳細規定所有破產程序問題,《征求意見稿》在附則中有規定,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破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規定
財產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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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財產是不用于償還債務的債務人的財產。
豁免財產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
《征求意見稿》主要從兩個方面規定財產豁免制度。
一是《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決定了豁免財產的范圍。 另外,考慮到公平性,設定了第二項,反向限制了免除財產的范圍。 即“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大,不用于償還債務明顯違反公平性的,不視為豁免財產”。
二是確定《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七條豁免財產的明確程序。
首先,債務人向管理者提交財產申報報告和豁免財產清單
其次,管理者審查債務人財產報告的編制,對債務人的免除財產清單提出意見,提出債權人會議的表決
再次,豁免財產清單沒有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破產免責是破產制度的首要功能。
關于債務人獲得免責的方法,《意見征稿》采取許可免責模式,設計了以下步驟。
一是破產者必須提出免責申請,確定其含義,程序的啟動節點和依據更明確正當。
第二,管理者調查破產者是否有不可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除的情況,向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和管理者的報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債務。 手續審查更充分,可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三債權人可以對免責裁定申請復議,這樣可以更好地維持當事人的手續權利(《意見征稿》第136條、第137條、第140條、第141條)。 。
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財產與免責時間密切相關。 考慮到個人破產法在國內尚屬首次,必須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管理出發,慎重安全,逐步推進。 因此,免責點設定為免責調查期限屆滿(自人民法院宣布債務人破產之日起3年),破產的人才可以申請免責。 但是,破產者自己償還剩余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為了能提前申請結束免責調查期間,解除相關行為的限制,也做出了激勵性的規定(《意見征稿》第135條,第139條)。 。
另外,《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債權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發現破產者通過欺詐手段免除剩余債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取消免責裁定的追溯制度(《征求意見稿》第1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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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萬商事主體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起草意見證明中表示,第十九屆第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關于推進國家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的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加快完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健全破產制度”。
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新時期完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再次強調:“健全完全經濟行業的法律法規體系、破產制度,改革完全的公司破產法律制度,推進個人破產立法,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規,市
從海外破產制度迅速發展的歷史來看,破產制度的基礎和來源是個人破產制度,世界上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都制定了關于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
因此,從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入手,完善中國破產制度,實現市場主體退出規章制度和國際接軌,構建完善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期待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經營者環境
近年來,除個體經營者外,還有很多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商事活動,成為規模、形式、經營性質多樣化的商事主體。
據統計,截至去年1月底,深圳注冊設立的商事主體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經營者123.6萬戶,占37.5%。 除此之外,很多自我雇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
由于個人破產制度長時間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遇到市場風險時,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得到與公司同等的破產保護,不能實現退出市場和再生。
因此,建立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為個人創業者消除后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給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快速的發展動力,深圳經濟持續穩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工委員會受各種社會歷史因素的影響,債務經常被視為家庭、公司或團體的集體責任,反映在具體的金融實踐中,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還是商事主體,金融機構或資金從借款人到經營者 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公司的經營風險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的有限責任和幾乎現代的公司制度精神,在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上也創造了生存空之間。
因此,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明確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促進金融機構的完全信用判斷和風險管理制度,提高金融活動的價值。 可以讓公司和社會公眾提高對信用價值的認識,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誠實守信,遵循規則,推進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另外,通過發揮破產制度對個人的保護作用,可以從很多角度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激發微觀經濟活力和創業熱情,推進誠實社會的建設,增加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 通過破產制度集中整理個人債務,可以防止債務償還請求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同時可以比較有效地降低單一債權的價格,不破壞財產處理中的價值,更有效地實現資源的再分配。
另外,破產保護還可以防止過度債務的個人債務人陷入困境,降低疾病、犯罪、失業帶來的社會價格。 誠實的個人債務人通過破產免責制度獲得經濟再生的,可以再次投入創新創業、生產經營,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廣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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