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媒體歷來被認為是社會公器,我國憲法也規定人民大眾有通過信息工具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和自由。 但是,記者仇子明現在報道了凱恩股票被全國通緝,相關暴露者被逮捕,因此隱藏在其背后的問責怪圈更令人吃驚——被記者認定為涉嫌非法操作的上市企業,上市企業和屬地公安機 在眾目睽睽之下,到底誰在玷污社會公器?

【熱門】凱恩股份揭幕記者遭全國通緝 爆料人已被抓捕

28日上午,震撼中國情報界的消息迅速傳遍圈內——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的經檢大隊23日發布了與《經濟注意報》記者仇子明進行比較的全國通緝令,現在仇子明隱藏在安全的地方,但為此爆發的杭州某企業 這一天,這個消息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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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道引起了企業的不滿

事情可以追溯到5月上旬,仇子明得到情報線索,凱恩股票的實際統治者王白浪涉嫌在凱恩集團改革過程中,侵占國資,占領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的資產洗錢。

凱恩株式會社的公告稱,企業當時利用平面媒體向企業和凱恩集團發布惡意誹謗、誹謗的違法犯罪行為,并通報當地公安機關,遂昌縣公安局于20日正式立案調查。

之后直到6月5日,仇子明采報道了“凱恩股票盜天換日謎”,凱恩股票反對過去的改革、土地轉讓、上市企業的資產轉讓存在問題,有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

22日,再次采錄了“凱恩股票再調查:隱藏的關聯交易”的報道。 痛批凱恩股份在凱豐紙業收購和另外兩起浙江亨寶德紙業收購行為中涉嫌關聯交易不相關化。 之后,仇子明通過經濟注意網繼續刊登追蹤報道。

值得觀察的是,凱恩股票只對最初的報道明確,收購凱豐紙業說“履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遂昌縣政府對凱恩集團的改革表示“沒有任何異議”。 之后沒有任何明確性。

現在記者不能給仇明打電話了,根據和仇明聯系的很多朋友的回憶,從昨天開始手機就處于關閉狀態。 另外,記者也無法與凱恩株式會社董秘取得聯系,手機一直處于無人應答的狀態。

罪名的認定和通緝會留下簽名或許多不便

現在,無論是非曲直,凱恩和遂昌公安局的行為都從罪名上簽署通緝令,或有很多不便。

首先,根據刑法第221條,損害商業信用的罪行是捏造和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別人的商業信用,給別人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另外,所謂捏造,是從無產生有,在空中制造出與真相不符,對同行其他公司不利的事實。 因此,仇子明報道了凱恩股票是否被捏造,傳播了虛偽的事實。 有給別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重大情節的行為嗎? 目前沒有看到凱恩和遂昌公安局提供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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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安部門發布全國通緝令的情況下,發現被通緝人必須滿足犯罪嫌疑人這三個條件的那個人確實逃避了法律責任失蹤了。 而且,“有證據表明存在犯罪事實”和“有可能被處以徒刑以上的刑罰”才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逮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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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篇報道刊登到現在,凱恩方面除了危機公關以外,沒有積極和我們進行過信息表達,當地公安機關也沒有對報道的真實性和報道者的目的和動機進行過調查。 ”。 《經濟注意報》副總文釗昨晚對記者說,“我只是知道浙江省公安廳今晚赴遂昌對這件事進行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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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國內著名公共利益維權者、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問天律所周澤律師昨晚發表了記者仇子明被通緝的法律意見書。 周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得出結論:“公安機關對仇子明的通緝是違法的,應該糾正。”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信息學院副院長喻國明昨天比較了損害公司信用的罪行,最高法院發表了司法解釋,說必須對媒體及媒體工作人員觸犯法律的界線做出明確的變化。

仇子明依然比起“安全”的現狀,更應該關注作為暴露者的杭州某企業財務負責人的狀況或更多。 昨天媒體報道,這名爆料者最近被捕了。 迄今為止,國內發生的許多事件在結案后,爆破者、證人遭遇了起訴、逮捕等報復行為或明或暗的報復行為,但必須引起中國報案者、證人保護制度的確立和完全或進一步的各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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