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天鵝不斷地由監督管理出擊,又有一個中介機構受到了處罰

資料來源:圖蟲

隨著上市企業商譽減值問題的持續發生,相關審計機關和判斷機關作為“共犯”無法逃避其責任。 最近,廣東證券監督局宣布了一次發行四份警告函的措施決定,涉及中昌數據、融捷股票、大洋電機三家上市公司的年商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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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告,這次收到警告信的機構和人員包括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一般合作) (簡稱中審眾環)和相關簽字注冊會計師黃曉華、周志軍。 資產判斷機構萬隆(上海)資產判斷有限企業(簡稱上海萬隆)及簽字判斷師李斌、郭獻一正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一般合作) (簡稱正中珠江)及簽字注冊會計師何華峰、徐俊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一般合作) (簡稱信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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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數據審計機關、判斷機關都將受到處罰

根據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廣東證券監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中審眾環執行的中昌數據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主題檢查。 調查結果表明,中審眾環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為了合理保證與商譽相關的資產集團未來現金流的真實性,還沒有得到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審眾環在執行商譽減值測試審計的過程中,關于訴訟幾個事項的審計,只取得了律師事務所發行的關于債務人債務償還能力的回復書,但等待回復書中提到的股票、不動產等與債務人債務償還能力相關的重要具體消息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1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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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管理層專家的工作沒有充分的理解和評價。 中審眾環對中昌數據采用的資產判斷機構上海萬隆的業務沒有充分的理解和評價,沒有發現上海萬隆有判斷程序不能執行的情況。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1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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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計業務的原稿記錄有錯誤。 中審眾環在審計業務稿《商譽減值測試過程分解》中記錄了湖北眾聯資產判斷有限企業2019年4月10日發行的利用眾聯評價字[2019]第1019號的判斷結果,與現實情況不一致。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業務稿》第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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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中審眾環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行標準》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企業新聞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 黃曉華、周志軍作為中昌數據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首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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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企業新聞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券監督局決定對中審眾環采取發行警告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中審眾環認真吸取教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整改業務,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內部說明責任,收到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30日向廣東證券監督局提交整改報告、內部說明責任情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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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萬昌數據商譽問題上收到警告信的是資產判斷機構上海萬隆。

廣東證券監督局對中昌數據委托上海萬隆開展的判斷基準日期為年12月31日的資產判斷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判斷主題檢查。 調查發現上海萬隆在執行中有以下問題。

關注法律糾紛等不明確的因素,沒有公開。 上海萬隆在判斷過程中沒有關注中昌數據子企業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企業(以下簡稱博雅立方)與北京仁和天澤互聯網科技有限企業、廣東啟德教育服務有限企業之間存在的訴訟幾個事項,沒有取得相關判斷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資產判斷執行標準-資產判斷程序》第十四條和《資產判斷執行標準-資產判斷報告書》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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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有檢查驗證采用的判斷資料。 上海萬隆在對中昌數據子企業北京億美匯金新聞技術有限責任企業(以下簡稱億美匯金)、博雅立方和商譽相關資產集團可回收價值的資產判斷項目進行判斷業務時,與億美匯金和博雅立方提供的未來年度收入預測表和未來年度資本性支出 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判斷執行標準——資產判斷程序》第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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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原稿記錄不充分。 中昌數據子企業億美匯款部分表外無形資產沒有辦理權利人姓名變更手續,億美匯款部分域名沒有備案。 關于無形資產權利人姓名的未變更、域名的未備案等情況以及上述資產權利屬有缺陷的情況對億美匯款未來經營狀況影響的解體情況,上海萬隆沒有記錄在業務原稿上。 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判斷執行標準——資產判斷程序》第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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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上海萬隆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判斷執行標準》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企業新聞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52條、第54條的相關規定。 李斌,郭獻一作為上述判斷項目的簽字判斷師,對上述違反行為負有首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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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企業新聞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券監督局決定對萬隆的判斷采取發行警告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萬隆認為應該認真吸收教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判斷標準的規定嚴格整改業務,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內部問責,收到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30日廣東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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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再次上榜

因康美藥業的財務造假而備受矚目、因審計問題而受到處罰的正中珠江,這次也被列入名單。

根據監管措施的決定,廣東證券監督局對正中珠江執行的融捷股票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的主題檢查。 調查發現,正中珠江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為了合理保證商譽期初馀額沒有重大誤報,沒有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珠江承接的融捷股份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是第一次審計業務。 珠江沒有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原稿,沒有合理保證執行相關審計程序商譽的期初金額沒有重大誤報。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與初次審計業務有關的期初馀額》第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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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的認定和劃分是否沒有合理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 珠江在審計業務的原稿上記錄道:“經過檢查,企業年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在企業收購時形成商譽相關的資產組,該資產組與購買日和上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查明的資產組一致。”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1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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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州融達鋰業有限企業、四川長和華鋰科技有限企業的利潤預測沒有得到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 珠江在研究收購甘孜州融達鋰業有限企業(以下簡稱融達鋰業)、四川長和華鋰科技有限企業(以下簡稱長華鋰)的商譽減值測試過程時,對融達鋰業未來現金流入的預測是, 根據鋰業鋰精礦的再生產預想和采礦證約定的每年生產能力進行研究,沒有得到手動訂貨和期間后的銷售情況等說明將來銷售能力的材料,也沒有充分考慮融通。 增長和華鋰未來現金流入的預測,主要根據增長和華鋰氫氧化鋰產品的生產能力和企業部分鋰鹽產品市場價格的歷史動向進行研究,沒有得到手工訂單和期限后的銷售狀況等說明將來銷售能力的材料。 珠江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融達鋰業、長和華鋰的利益預測得不到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無法維持必要的執行謹慎。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10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整體目標和審計業務的基本要求》第2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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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正中珠江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行標準》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企業新聞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 何華峰、徐俊作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首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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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企業新聞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券監督局決定對正中珠江采取簽發警告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珠江認真吸取教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整改業務,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內部說明責任,收到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30日向廣東證券監督局提交整改報告、內部說明責任情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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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中和犯四項罪狀

年,大洋電機商譽減值23億計入年報的大虧損,大洋電機年審會計師事務所信永中和也還是有問題的。

根據監管措施的決定,廣東證券監督局對信永中和正在執行的大洋電機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主題檢查。 廣東證券監督局發現信永中和執行中有以下問題。

一、沒有比較商譽相關控制運行的比較有效性得到了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 信永中和在識別和判斷重大誤報風險時,將商譽評價和分配認定的控制風險判斷得較低,預計有關大洋電機商譽的內部控制運行比較有效,但沒有關于信永中和大洋電機商譽的內部控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比較判斷重大誤報風險的應對措施》第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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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找不到被審計對象的商譽減值測試程序。 信永中和沒有關注大洋電機沒有按照《公司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商譽減值測試程序。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整體目標和審計業務的基本要求》第2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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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價管理層專家的業務時,沒有得到充分的審計證據。 信永中和在評價大洋電機聘請的資產判斷師北京北方亞事資產判斷事務所(特殊一般合作,以下簡稱北方亞事)的業務時,沒有得到充分的審計證據,沒有發現北方亞事存在判斷程序無法執行。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1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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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洋電機的年度財務報告中沒有合理評價與商譽相關的報道披露是否充分合適。 根據大洋電機年和年的報告,大洋電機年的商譽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而且年和商譽相關資產組的構成與前期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大洋電機在年財務報表的筆記本上資產組的變化原因和前期和本期資產組的構成 信中和未合理評價了大洋電機年財務報表筆記本商譽相關新聞披露是否符合《公司會計準則》的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比較判斷重大誤報風險的應對措施》第2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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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信永中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行標準》的關系要求,違反了《上市企業新聞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 潘傳云、劉曉聰作為大洋電機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首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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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企業新聞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券監督局決定信永中和發行警告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永中和認真吸取教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整改業務,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內部說明責任,收到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30日向廣東證券監督局提出整改報告,內部說明責任情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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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也表示,如果上述機構和人員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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