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開始國有土地的采用權轉讓收入計入了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但沒有計入政府預算報告書公布的地方財政收入。 這是測量土地出售收入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不應該直接計算國有土地的采購權轉讓收入占地方通常預算收入的比例。 根據現有統計數據,地方財政收入可以根據統計口徑分為通常預算收入、預算內收入、財政總收入、綜合財政收入。 在北京、重慶、天津和江蘇省發表政府性基金收入的4個地區中,政府性基金收入占綜合財政收入的比例在26%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量制度外收入的存在,即使在綜合財政收入統計口徑下,地方財政收入也被大幅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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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和邏輯: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計入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基金收入的第一來源。 國有土地采用權轉讓收入包括建設用地土地有償錄用費收入、國有土地采用權轉讓金收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農業土地開發基金收入4個部分,年這4個部分占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比例分別為2%、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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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收入不計入政府預算報告公布的地方財政收入。 根據1996年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制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方法的通知》,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預算單獨編制,平衡,結轉到第二年繼續采用。 這是因為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但不計入政府預算報告書發表的地方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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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高。 大多數人直接計算政府性基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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