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督會公告[2009]2號

現在公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行行為,保護顧客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企業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證券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員工或者委托企業以外的人員從事顧客招聘和顧客服務等活動。 委托企業以外的人員,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受證券企業委托,從事顧客招攬和顧客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證券企業建立健全的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比較有效的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行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證券經紀人具有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證券經紀人在執行中超過違法違規或代理權限,使顧客合法

第四條證券經紀人是證券從業人員,必須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行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個證券企業的委托,必須專業代理證券企業從事顧客招聘和顧客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證券企業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之前必須嚴格審查其資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證券企業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

第六條證券企業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時,必須遵循平等、自主、誠實信用的大體,公平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企業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限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的執行地域范圍

(六)證券經紀人基本行為規范

(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和支付方法

(八)雙方的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行地區范圍必須符合其服務的證券企業的管理能力以及證券營業部的顧客管理水平和顧客服務的合理區域。

第七條證券企業必須對證券經紀人進行60小時以上的執業前訓練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訓練時間在20小時以上。 證券企業要測試證券經紀人執行前培訓的效果。

第八條證券企業應當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行前訓練,通過測試后,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行登記。 注冊登記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限、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行地區范圍、企業查詢、投訴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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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企業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行登記后,必須按照協會的規定印刷證券經紀人證明書,加蓋企業印章,發給證券經紀人。 證券經紀人證明書由協會統一印刷、編號。

第九條證券經紀人證明書有部分事項變更的,證券企業應當收回該證明書,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行登記登記,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印刷和頒發新證明書。

證券企業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時,必須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明書,從委托關系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行登記。 證券企業因事情不能收回證券經紀人的證明書的,應當在委托關系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證監會指定報紙和企業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明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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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取得證券經紀人的證書后,證券經紀人可以工作。 證券經紀人必須在執行中向顧客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明書,明確與證券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限、執行地區范圍內從事顧客的招攬和顧客服務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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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行中,可以根據證券企業的授權進行下列活動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一)向顧客介紹證券企業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顧客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以及開戶、交易、資金訪問等業務流程

(三)向顧客介紹證券交易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企業的關系規定

(四)向顧客傳播證券企業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以及證券投資的相關消息

(五)向顧客傳播證券企業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推廣介紹資料及相關消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證券經紀人從事招攬顧客和為顧客服務等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督管理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和職業道德,自覺管理接受服務的證券企業,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向顧客投資證券

第十三條證券經紀人必須在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和證券企業的授權范圍內執行,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為顧客開戶、注銷、轉移、證券預約、交易或資金訪問、轉賬、查詢等;

(二)提供、傳達虛假或者錯誤的顧客消息,讓顧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承諾與顧客共享投資利益,賠償顧客證券買賣的利益或者證券買賣的損失

(四)采取貶低同行競爭對手、進入同行競爭對手營業場所說服顧客等不正當手段招攬顧客

(五)泄露顧客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用戶間融資提供中介、保證或其他便利

(七)為用戶提供非法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網絡、信息媒體從事顧客招聘和顧客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別人代理從事招攬顧客和為顧客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顧客合法權益或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企業應當依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后續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證券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證券經紀人執行支持系統并向證券經紀人提供其執行所需的相關資料和消息。

第十六條證券企業建立健全的新聞查詢制度,顧客用現場、電話或網絡的方法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理權限、代理期限、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行地區范圍及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消息,現場或網絡

證券企業必須每月或每季度用信函、電子郵件、手機郵件或其他適當的方法向顧客提供證券經紀人招攬服務的顧客賬戶的交易狀況和資產馀額等消息。 證券企業與顧客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證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顧客訪問制度,指定人員應當定期面談、電話、信件或其他方法訪問證券經紀人的招聘和服務顧客,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行情況,并制作完整記錄。 負責顧客訪問的人不得從事顧客招募和顧客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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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證券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異常交易和操作監視制度,采取技術手段,比較有效地監視證券經紀人招攬、服務顧客的賬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解決。

第十九條證券企業應當建立顧客索賠和爭端解決機制,確定解決程序,妥善解決顧客索賠和顧客之間的糾紛,繼續進行顧客索賠和爭端解決工作。 證券企業必須保證在營業時間內專家接受顧客的投訴,接受顧客的來訪。 證券企業的顧客索賠途徑和糾紛解決程序必須在企業網站和證券營業部的營業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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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投訴的情況以及證券企業對顧客投訴、糾紛和不穩定的防止和解決效果作為衡量證券企業內部管理能力和顧客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包括在其分類評價范圍內。

第二十條證券企業應當把證券經紀人的執行行為納入企業合規管理范圍,建立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評價制度,把證券經紀人執行行為的合規納入其績效評價范圍。

證券企業必須把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比較有效性納入其業績評價范圍。

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行中發生違反證券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督管理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的,證券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責任,適時由企業居住地和該證券經紀人 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規定的執行條件的,證券企業應當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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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督管理機關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的,證券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監督管理機關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涉嫌刑事犯罪的,證券企業必須立即向有關司法機關通報。

第二十二條證券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證券經紀人文件,實現證券經紀人的執行過程中留下痕跡。 證券經紀人的文件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新聞、證券的勞動資格狀態、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行地區范圍、執行前及后續的職業訓練狀況、執行活動狀況、顧客的投訴及解決狀況、違反違法及超過代理權限的行為的解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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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證券企業必須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居住地證監會派遣機構提交證券經紀人管理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至少必須包括以下副本。。

(一)本年度有關證券經紀人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機構及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善情況

(二)本年度證券中介人數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中介人數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

(三)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的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的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四)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行前訓練和后續職業訓練的復印件、方法、時間和訓練的人數以及翌年的訓練計劃

(五)本年度關于證券經紀人的顧客投訴、糾紛及其解決情況,現在可能會發生集中投訴的一些事項、形成原因以及預定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四條協會制定相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處理證券經紀人資格考試、注冊登記、證明書印刷和后續職業培訓,證券企業委托、管理證券經紀人的狀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行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紀律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企業和證券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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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向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登記新聞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證券監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監督管理證券經紀人。 對違法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因違反規定、管理不當而發生證券經紀人違法、顧客大量投訴、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企業,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率和相關證券營業部的分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依法提高證券經紀人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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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企業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新聞填寫證券期貨市場可靠性新聞數據庫系統。

第二十六條證券企業應當向企業居住地證監會派遣機構申報有關證券經紀人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啟動實施方案。 經過住所證監會派遣機構的現場審計,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機構和技術體系建立,可以比較有效地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啟動實施方案可以合理執行,證券經紀人業務滿足合規要求后,證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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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營業部在開始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之前,必須向所在地的證監會派遣機構提交證券企業有關證券經紀人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的開始實施方案的備案,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遣機構的監督管理。

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執行前和后續職業訓練、證書管理、行為規范、報酬計算和支付方法以及本規定第15條至第22條規定的幾個事項等復印件。 證券經紀人制度要開始實施,至少必須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明確的程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程序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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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證券企業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企業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專家的數量必須符合企業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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