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業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復印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解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承擔連帶責任。
經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企業全資子企業保利(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企業(以下稱“北京保利”)負責開發的金泉廣場項目訴訟和糾紛與北京金浩投資有限企業、北京浩云生物醫藥科技有限企業(以下稱“原股東”)
原股東在按約定履行相關承諾后,有權分割和贖回2008年5月31日前北京保利持有的北京政泉80%的所有權。 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外,無論原股東有什么理由,只要在2008年5月31日17點之前不向北京保利指定的賬戶支付全額回購、補償金、約定收益及超額收益,就視為原股東違約。 原股東違反合同的,無權立即放棄股權回購要求,向北京保利提出任何股權要求。
未解決事項根據三方簽訂的和解協議,本和解協議中記載的復印件與法院的調停書具有同等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在這里公告。
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
標題:【熱門】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企業關于北京金泉廣場項目最新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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