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股票市場走3億46,000萬元,只以虛增收入5億45,000萬元回報投資者的騙子企業,應該受到什么樣的懲罰?

□財新《新世紀》記者陸媛沈和平|文

在資本市場的影響極差,被稱為“銀廣夏第二”的“綠色大地”事件的結局使市場騷動。

在最近的通氣會上,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說云南綠色大地生物科技有限企業( 002200.sz,簡稱綠色大地,現稱為*st大地)是典型的上市企業欺詐發行事件,事件重大,性質極差。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st大地當事人被認為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偽造銀行發票、虛構銀行交易、篡改財務資料、內幕交易等行為。

但12月初,*st大地收到的刑事判決書震驚了市場: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發行股票欺詐罪判處*st大地罰款400萬元,約占其ipo募集資金的1%; 以該罪名,企業前理事長何學葵和企業前財務負責人蔣凱西兩人被判三緩四,另外兩個當事人分別被判二緩三,一個當事人被判一緩二,所有案件犯均被法庭釋放,無人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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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區法院的判決,在量刑方面對*st大地處以最大限度的輕刑。 騙子企業從投資者手中圈出3.46億元后,做局者全身而退,罰款由上市企業--- -實際上全部投資者承擔。

在判決發表的前半段,*st大地宣布與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企業(以下簡稱云投集團)簽訂了股票轉讓意向協議書。 這個應該退市的企業從徹底重組中受益。

表面上,上市企業的偽造報告、股價下跌造成的投資者損失,都是通過重組方式的資產注入、股價上升得到補償的結果。 云南省確保了上市公司的資格。

但是,究其本質,*st大地方案因a股市場不能退市的缺陷而扭曲,最終騙子全身而退,引起了巨大的道德風險。 讓違法者定價違法,不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是加劇了市場的不公正。

*st大地應該返還募集資金,直接退市。

因欺詐上市

2006年11月,綠色大地第一次變為no。 2007年10月,該公司再次開會,兩個月后在深交所登陸,成為云南省第一家在中小板上登陸的民營企業。 根據虛假業績,綠色大地發行2100萬股,發行價格16.49元,融資3.46億元。 承兌人為共同證券,推薦人為黎海祥、李從冬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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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云南省最大的綠化苗木栽培公司,云南省唯一的國家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一級資質公司,綠色大地的“業績”是光明的。 根據股票募集證明書的數字,2005年和2006年,收益比去年同期達到8%和21%,凈利潤比去年同期達到11%和26%。 從2007年上半年的業績來看,該企業的業績迅速發展呈現出良好的勢頭。 何學葵理事長是中國民間科學技術促進會理事、昆明市政協委員,享受云南省政府的特別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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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9年,該股受多個基金歡迎,受歡迎,2008年1月,該企業股價一時達到63.88元的最高點。

但是,一次巡邏意外地撕下了綠色大地的畫皮。 2009年8月,云南證監局發現綠色大地在業績、資產和相關人員交易等方面有重大虛假報道披露。 年3月,證監會決定立案檢查。 調查組經過5個月的實地調查,積累了長達數百頁的調查報告和各證據,綠地和相關當事人認為參與了虛增資產、虛增收入、銀行發票偽造、虛構銀行交易、財務資料篡改、內幕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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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證監會透露,從2004年到2007年6月,綠色大地利用其管理的多家企業,通過陰陽合同等方法虛增了資產。 用虛構的銀行退款的方法虛增收入的虛增資產,用虛假購買的方法流出資金,那個控制企業用資金返還的方法虛增銷售額。 扣分后,企業連續三年出現赤字。 根據股票募集證明書,綠色大地虛增了2006年末的銀行存款,虛增額占貨幣資金期末馀額的一半以上。 另外,綠色大地率先偽造了云南省工商局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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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調查的很多人告訴財新“新世紀”,綠色大地的偽裝方法主要分為“簡單粗暴的型”和“制造資金循環型”兩種。

前者以老顧客的名義假合同。 像生態技術這個企業一樣,綠色大地銷售合同上采用的公章與其年度檢查資料的公章不一致。 據生態技術企業負責人介紹,該企業不認識銷售合同中的乙方代表,也沒有采用合同中的印章。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昆明匯豐花卉園藝有限企業和萬子紅企業等其他顧客身上。

2004年,綠色大地為5家供應商購買和支付了數千萬元。 但是,在提供的會計證明書中,用支票支付的只有支票存根,沒有銀行轉賬發票,填寫其中一半支票存根的收款方與銀行的實際資金去向不一致。

2009年,綠大地向數十家供應商購買了億元,其中數千萬元的資金去向與支票收款方不一致,部分資金流向了綠大地的賬本外銀行賬戶。

另外,綠色大地由實際支配的天綠色園藝、世紀光大等28家企業制造資金循環。 操作方法是,綠色大地以土地價款、灌溉系統工程價款等各種名義出資,利用控制賬戶的流動資金,最終返回綠色大地,付款方與銷售客戶不一致。

年5月以后,綠色大地戴上st帽子改稱為*st大地。

從輕處罰

證監會認定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欺詐發行股票罪。

年8月,昆明市檢察機關向*st大地遞交了起訴書。 公訴機關認為,綠大地為了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何學葵、蔣凱西、海報共謀、策劃,趙海麗、趙海艷積極參與實施,在招聘證書上制作重大虛假復印件,發行股票,金額巨大。 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 行為違反《刑法》相關條例的,應當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的重要新聞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控訴上市前綠大地企業虛增資產7011萬元,收入2.96億元,上市后虛增資產2.88億元,虛增收入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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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日,綠色大地事件在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審理。 三個月后,*st大地公告該企業受到官渡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市場騷動。

綠大地和五被告被認定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企業被罰款400萬元,五當事人收到了緩刑判決書。 違規披露的重要新聞罪沒有被認定。 截至12月13日,沒有人提出抗訴,判決生效。

“判決太輕了。 首先,400萬罰款最終由所有股東承擔,個人不需要服役一年,不能成為董事。 持有的股票也不受影響。 其次,違規新聞披露罪應該成立,發售后幾年的定期披露中包含了2007年的虛假成分,實際上發售后也承認了虛假。 ”。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彭冰教授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欺詐銷售的判決有越來越輕的傾向。 當時紅色實業( 600083.sh )的偽者被判處3年,是實刑。 最近通報的江蘇三友( 002044.sz )因涉嫌欺詐而發行,但刑事責任未追究。 不追究責任的話,假貨就沒什么價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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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案證據確鑿,鏈條清晰,判決結果引起了一些監督管理者的困惑:地方保護主義干涉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如何確保?

官渡區法院判決10天后,證監會召開了媒體通氣會,介紹了對綠色大地的調查情況,詳述了一審判決中不認可的情況,甚至明確了起訴書中沒有記載的犯罪復印件的嫌疑。

據相關人士透露,正在調查的證監會發現綠色大地上有涉嫌偽造、改造金融票據的犯罪行為。 從2005年到2009年,結合虛增資產、購買和收入,綠色大地偽造了近100張銀行發票。 二是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企業印章。 最初發售前,綠色大地偽造了云南省工商局綠色大地前十名的銷售顧客、供應商相關工商新聞的說明。 偽造云南生態技術有限企業等企業印章,用于虛構銷售合同、虛增收入。 三是涉嫌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在調查期間,綠色大地隱匿、篡改了100多份財務證書,金額達到億元,設立了賬本外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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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綠色大地利用其控制的企業或銀行賬戶的虛構購買流出資金,虛增收入連年達到3.5億元。 那么,違規披露的重要新聞罪為什么沒有被認定呢?

根據判決書,最高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2)”第6條第2、3項的規定,虛增資產和虛增利潤達到本期公開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的30%以上的,必須立案追訴。 但是,公訴機關認定的虛增額沒有達到這個標準。 這是因為違規披露的重要新聞罪不能追究被告機關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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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官渡區法院只需強調起訴標準的兩三項,無視第一項,即“股東、債權人或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的情況”,即可起草。

“這是立項追訴的標準,不是量刑的標準,法院的判決不應該據此。 二是根據這個規定,只要達到其中之一就行,沒有理由只看兩三個。 ”。 彭冰說。

但是,直接經濟損失是因為綠色大地及時“重組”來“彌補”。

歡樂的重組

諷刺的是,這個應該退市的企業已經成功重組了。

11月18日,一審判決前半個月,*st大地發布了公告,與云投集團簽訂了股票轉讓意向協議書。 云投集團是目前云南省內最大的投融資集團,也是唯一的省屬綜合性投資企業。 該云南國資巨無霸以每股9.16元的價格,從何學葵取得了*st大地19.86%的股份。 停牌前*st大地股價收于1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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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和諧”的解決辦法似乎都很高興。 表面上,投資者補償了上市公司的偽造報告、股價下跌引起的損失、重組方式的資產注入引起的股價上升。 但是,實質上,利用a股市場長期以來無法真正實現退市的扭曲現狀,加劇了市場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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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里長城證券(微博)合并部總經理尹中佑首先表示,批準制還在提高上市隱形價格,“殼”被視為資源。 這個地方政府都有保殼的意志,所以和10年前的銀廣夏神話破裂時一樣,地方政府也不惜血本保殼。

其次,為了穩定證券市場。 “如果云不能扔,股東早就爆炸了。 云投拿出最好的資產去接,股價沒有下跌,民憤平息了。 如果不進行重組而直接退市,法院還敢輕判當事人嗎? ”。 尹中馀反問。 換句話說,重組解除了資本市場投資者對違法行為的硬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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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市場人解體,云投集團勇敢地接戰,不排除當地官員對其中有好處。 “多個地方官員自己也炒股票。 裁員帶來利益,這是第一動力”。

“從市場效率來看,*st大地還能重生,市場的信號是非法價格非常低。 尹中佑在重組中反對“拯救”*st大地的方案。 “這是變態的放任。 為什么多年來上市公司提出這么多問題都沒有真正追究責任? 因為買殼賣殼支撐著。 假的人都應該喊。 如果爛企業能成為金鳳凰,哪個投資者會在意風險和業績? 價值投資理念徹底崩潰,出現了以炒股重組為特長的明星基金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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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作伙伴陶雨生說:“退市現在沒有法律依據。 未發行的可以退款,但發行的不知道該怎么辦。 這個事件可能是改革的契機”

懲戒中介

失業的中介機構是虛假的共犯。 沒有投行、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的產業鏈式支持,裸體造假者就不能大規模上市。

財新《新世紀》記者表示,證監會正在醞釀對綠地上市中介機構及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可能不久將公布。

2007年綠色大地融資為3.46億元,推薦人聯合證券(現華泰聯合證券)獲得了1700萬元的承銷費用。

靠近監管機構的人認為,華泰聯盟沒有對主要客戶、供應商進行盡職調查,沒有按規定制作、保留相關業務原稿等,違反了監管機構對推薦人的要求。

年7月,由于發現了綠色大地公開違規、重大會計錯誤和年報諸多錯誤,深交所以黎海祥、李從冬為推薦人,認為未能勤奮地履行持續監督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推薦業務指導》的相關規定。

你可以在證監會的網站本身上查。 黎海祥、李從冬兩人至今仍在華泰聯合證券擔任推薦人。

“目前沒有收到關于綠色大地事件的處罰書。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的推薦人確實有責任,我們的內部管理確實需要改進。 ”。 華泰聯合證券相關負責人承認。

但是他的話一轉,推薦人說不知道。 “2007年、2008年,推薦人領域的要求與現在不同。 公司故意制造假象,把中介都算上了。 也談放寬管制,加強監督管理。 既然綠色大地也是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為什么不追究其他環節呢? 抓住一兩個保費,能處理什么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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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一位監督管理者介紹,四川天澄門律師事務所沒有對綠色大地提供的顧客和供應商工商新聞說明進行全部驗證,也沒有在法律意見書上進行證明,另外也沒有對部分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過程進行驗證,符合證券法律業務規定

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對一些銀行賬戶沒有辦理通信證,實際上不完善制作職工原稿等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

中和正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中發現的銷售收款及相關人員存在的異常情況沒有追加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也是違規行為。 例如,中信正和會計師對綠地2009年半年苗木銷售收入進行適應性測試時,一共檢查驗證了十幾名顧客的十幾份銷售證書及其回收記錄,均支付人名和顧客一致,未見異常。 相關調查員根據會計師的提取記錄逐次核對上述證明書,結果一半顧客的證明書對應支付人名與銷售顧客名不一致,占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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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接下來要看民事訴訟”彭冰認為,在這件事的民事訴訟中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通常投資者、股東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假企業和責任人賠償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失。 ”。 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華爾街工作的資深律師說。

中國還沒有集體訴訟的途徑,但律師已經積極地通過所有途徑向股東發送信號,招募想起訴*st大地的原告。

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洪明就是其中之一。 到上周四為止,他所屬的律師團招募了10名希望索賠的投資者。

廣東的股票主張去年1月認為綠色大地的“業績好”,分3件購買萬馀股,4月認為“趨勢不好”,分3件全部出售,期間股價下跌了約6元。 他今年第一次知道綠色大地的假暴露,認為刑事判決太輕,沒有威懾力。 他認為,2007年12月6日是綠色大地虛假陳述的實施日,年3月18日是虛假陳述的暴露日,期間購買,年3月18日以后銷售或持續持有的投資者可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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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索賠損失由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利息損失三部分組成。

張洪明認為*st大地嚴重侵犯投資者的知情權,構成了證券的虛假陳述。 截至2007年3月17日,*st大地股票遭受損失的投資者,*st大地違反《證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股票募集證明書上制作重大虛假復印件,在2007、200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報告資產和虛增收入,虛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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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市場虛假申報審理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訴訟開始時,證監會、財政部等權利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虛假陳述行為人被法院認定有罪,進行有效刑事判決。

證券民事訴訟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類型,現在的法律大多是規定的比較籠統,只有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才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作為實踐操作的具體標準。 虛假申報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規定可以比較有效地處理原告舉證困難的問題,為法院評價虛假申報行為提供參考依據,防止亂訴現象。 但是,隨著法律規范的完整性,隨著司法實踐的成熟,在一定條件下取消前置程序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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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也在準備行政處罰。 “我們在等待正式的司法文件,逐一確認各種事實和數據。 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之間在認定事實數據方面有很大差異。 我們必須對每個項目進行檢查確認,進行行政處罰。 ”。 一位相關部門負責人說,將依法嚴懲*st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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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學教授說,檢察、公安、證監會各部門之間鑒定的事實數據不一致,平衡在各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設置不同的執法機構大致是這樣的。

“證監會最近嚴厲打擊證券市場欺詐上市、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集中通報檢查結果,將黑幕暴露在陽光下,用實際行動體現了國家加強監管、規范證券市場的決心。 積極的意義是肯定的,但證券檢查乃至證券市場整體的氣象是否從這里更新,不能據此評價。 證券市場規范不是一蹴而就,首先要完善相關制度多次執法。 ”。 張洪明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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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新世紀”記者鄭斐、范軍利也為這篇文章做出了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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