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財經專欄作家宋清輝[微博]

年4月16日,對中國重要國有媒體公司來說,這一天應該載入史冊。

經過近一年,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和快速發展職工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的兩份文件《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向公司轉變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公司快速發展的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對外發表。 上述文件的復印件中,對“按規定轉化的重要國有媒體公司”的探索實施特殊的管理股制度備受關注。

【熱門】特殊管理股試點需把權力關進籠子里

“特殊管理股”的特殊之處在哪里?特殊管理股是投票權多的股票,在資本市場上形象地被稱為“金股”。 金股意味著股票在股東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只有1%,但這一部分的所有權擁有最終決定的否決權。

現在我國證券市場使用的是“一股一票”制度,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微博]市場使用的是不同的投票權制度。 相對于我國證券市場使用的投票制度,特殊管理股是“一股多股”制度,特殊管理股的股相當于普通股的5股,越來越多。 如果自己是國有媒體板塊的上市企業,具體可以在“優先股”類別中細分,細分為通常的“優先股”和“特別股”,滿足國家對國有媒體單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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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一級提出文化產業實施特別的管理股制度不是為了賺錢。 本質上,是把國有股的每股都變成多元化企業的股權管理結構,把大量的股東資本金轉讓給民間或海外資本,在不改變政府對重要媒體公司的支配力的情況下激活國有媒體公司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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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股制度容易提出,執行困難,問題的課題是“特殊管理股”的“特殊”,法律也需要依據。 現在,關于“特別管理股”,黨委和政府對重要媒體機構享有的否決權缺乏明確的適當法律法規,最終出現在那些地方? 是媒體公司的重要人事配置和重要的輿論引導方向,還是媒體公司極其個別的重大決策和所有重大決策? 關于超出規定范圍的決定事項,特別所有權應該知道自己的下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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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媒體公司具有很強的意識形態屬性,輿論作為媒體公司最重要的產品,必然受到相關利益者的左右。 根據海外成熟的經驗,在媒體公司內部設置雙重特別股權,對集團重大事務有表決權,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要求,規定某種股權不允許上市流通,將重大決策的權力 國外的這些法制監督管理經驗可能會給我們的“特殊管理股”考試帶來一些借鑒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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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體制機構的改革和創新作為第十八屆三中全會發表的《關于全面深化中國共產黨中央改革的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的一部分,再次確定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也是現在的法制化監督管理理念,也是文化體制機構的 三中全會在《決定》中提出特別的管理股問題是頂級設計對國有媒體公司股權結構轉變為更分散的股權結構表示最初的肯和支持,國有媒體公司響起了市場化改革的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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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只有從法律的立場才能知道“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本質和深遠意義。

第一,“特殊管理股”高為“特殊”兩個字,但可以在相關法律法規框架內行使“特殊管理股”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從法制化監督管理的立場來看,特殊管理股并不特別。 媒體公司要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就必須遵循《企業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根本上建立真正的現代公司制度,維持媒體公司的健康和可持續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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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世紀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講話時指出,應該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 因此,“特殊管理股”的試運行只處理股權壟斷等結構性問題,不保證國有媒體公司持續快速發展的困難,國有媒體公司的管理層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不尋求超出規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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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實施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政府參與市場的創新方法。 因此,政府尊重市場,尊重法制化監督管理,應該使市場發揮作用的只是放棄市場,文化體制改革向縱深方向迅速發展。

(本文作者介紹:法治周末,證券日報社論特約評論家,知名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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