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香港股信于6月22日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企業(國泰君安),處以520萬元罰款。 這是因為該企業犯了多項內部監督不足和部分違規,其中包括洗錢、解決第三方資金和流通活動、虛假交易和延遲報告(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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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資金轉移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國泰君安在年3月至年3月期間為顧客解決15,584件共計約375億港元的第三方存款或提款時,沒有采取合理措施,為洗錢和降低恐怖分子籌資風險設置了適當的保障

有些第三方資金轉賬有異常或可疑的警告跡象,國泰君安充分監察顧客的活動,進行資金轉賬的適當審查,識別可疑交易,立即向共同財富信息組報告(注2 )。 。

關于第三方資金轉移,國泰君安也沒有確保適當有效地實施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籌資的政策和程序。 具體而言,證監會發現國泰君安:

另外,國泰君安從去年7月到去年6月解決了5,406筆第三者存款,但沒有記錄存款人的身份、賬戶所有者與存款人的關系、進行這些第三者存款的理由,違反了該企業的書面政策和程序。

國泰君安也沒有認識到去年12月的2件共計820萬元用作股票認購的存款不是來自相關顧客,而是來自第三者。 這家企業直到大約9月份都沒有制定識別第三者存款的書面手續。

活動銷售

年12月至年1月,國泰君安擔任香港上市企業全球銷售代理時,不采取合理步驟,明確顧客的預約申請是否與國泰君安對顧客背景和資金來源的認識一致,有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5名顧客用于購買該上市公司880萬元股票的資金是同一第三方存入各自客戶賬戶的,相關金額遠遠超過他們自己申報的資本額。

盡管出現了這些警告的跡象,國泰君安不僅沒有采取合理的步驟驗證這些客戶賬戶的最終實際收益所有者及其資金來源,而且為了明確相關客戶是否獨立于該上市公司,還采取了適當的對照 最后,這五個履約方中有三個原來是上市公司的員工,他們分發的股票占該上市公司國際銷售部分總額的11% (注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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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賣交易的檢測事業和報告責任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國泰君安在年1月至年7月期間未能及時查出590宗潛在的虛假交易。 這是因為該企業缺乏充分的書面交易監察流程或指導,以及交易模式監視系統發生了技術故障。

國泰君安于去年7月發現了210起因系統故障無法及時檢測到的潛在虛假交易,但7個月后(也就是年2月)國泰君安向證監會報告了210起交易。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證監會表示國泰君安的行為沒有遵守《洗錢和恐怖分子籌資(金融機構)條例》、《洗錢和恐怖分子籌資指導》、《內部監視指導》以及《行為規范》下的監督管理規定 。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考慮了以下事項。

證監會執行部執行董事魏新( mr thomas atkinson )表示:“由于國泰重大系統的缺乏和內部監視的缺乏,其紀律行動使持牌法團保持警惕,了解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對潛在的可疑交易 "。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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